會政辦發〔2015〕29號
會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會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各直屬事業機構,各人民團體,駐會各單位:
《會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2015年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會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會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幫助農民抵御重大疾病,減輕農民醫療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衛農衛發〔2012〕28號)、《甘肅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甘衛基層發〔2014〕501號)和《2015年度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統籌工作及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市衛基層發〔2015〕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新農合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門診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 本縣范圍內參合農民因病住院和門診就診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助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凡屬本縣范圍內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農合,允許尚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失地農轉非人員及其子女和農村家庭未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自愿參加新農合。城鄉居民只能參加一種基本醫療保障,不得重復參合(參保)。
第二章 目標和原則
第五條 全縣新農合的工作目標是:參合率繼續保持在98%以上,政策范圍內補償比達到80%以上,實際補償比達到65%以上,當年統籌基金結余控制在15%以內,歷年累計結余基金控制在當年籌集總額的25%以下。
第六條 實施新農合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自愿參加,多方籌資。動員農民自愿參加,按時足額交納個人參合費用,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補助,社會團體和個人募捐,建立新農合基金。
(二)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堅持與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需求相適應,保持新農合基金的收支平衡,保證新農合制度持續有效運行,確保農民享受到最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
(三)實施統籌,擴大受益。堅持以住院統籌為主,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逐步提高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能力;積極推行門診統籌,確保農民群眾普遍受益,逐步提高受益程度,擴大受益面。
(四)信息共享,科學管理。加快縣鄉村三級網絡建設,實行新農合“一卡通”管理,實現網上實時監控、審核結算、數據分析、分險預警、身份識別和農民個人參合基金刷卡繳費,促進新農合業務數字化、信息化、科學化管理,提高新農合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引導農民妥善保管金穗惠農新農合聯名卡(以下簡稱新農合聯名卡),任何單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
(五)推行改革,優化支付。積極開展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行門診統籌總額預付、部分住院病種分級診療付費和按疾病分組床日付費,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提高新農合基金使用效益,促進醫療衛生機構健康發展。推行商業保險參與參合農民人身意外傷害和重特大疾病醫療補償。
(六)突出重點,保障弱勢。資助困難人群參合,資助范圍從低保對象、五保戶擴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
(七)優質服務,方便群眾。堅持把農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積極開展縣內就診補償即時墊付、異地就醫即時結算、“一站式”等便民服務,盡最大努力減少參合農民不必要的費用支出。
(八)公正、公開、公平。堅持定期張榜公布新農合基金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社會和輿論各方面的監督。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縣上成立由縣委書記任組長,縣長和縣委、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組織、宣傳、縣委辦、政府辦、衛生、發展改革、財政、人社、監察、民政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新農合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具體負責全縣新農合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縣上成立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由縣長任主任,縣委、政府分管領導任副主任,政府辦、衛生、發展改革、財政、民政、扶貧、農牧、審計、文體影視、金融、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參加新農合的農民代表為成員,負責全縣新農合制度的落實、辦法的修訂、完善、資金籌措和工作運行。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管辦),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縣新農合制度實施辦法的執行,指導鄉鎮新農合工作,督促檢查資金收繳、基金的補助和管理;
(二)確定、監督、考核、管理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
(三)負責建立和督促發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和新農合聯名卡。
(四)審核批準轉外參合住院病人;
(五)負責新農合數據的統計、匯總和上報;
(六)負責有關新農合政策的解釋、宣傳等工作;
(七)提出修改和完善新農合制度實施辦法的建議和意
見。
第九條 各鄉鎮成立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衛生院院長、村委會主任等有關人員組成的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鄉鎮合管辦),辦公室設在各鄉鎮政府,負責本鄉鎮新農合的組織、宣傳、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和指導村新農合管理小組開展工作,向農民宣傳新農合制度的政策規定;
(二)負責收繳本鄉鎮參合農民的個人繳費和醫療救助資金的審核申報;
(三)負責本鄉鎮參合農民的登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的填寫發放和新農合聯名卡的發放;
(四)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五)負責對本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收住參合住院病人、門診病人情況的核查和監管,并對轄區內參合住院和門診就診費用補助情況進行家庭回訪;
(六)每月對本鄉鎮參合農民住院費用補助、醫療救助和門診醫藥費用補助情況進行張榜公布;
(七)負責新農合各種報表的填報工作;
(八)負責征求參合農民的意見,提供相關政策規定的咨詢;
(九)負責本鄉鎮新農合檔案資料的收集與管理。
第十條 村上成立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文書、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鄉村醫生、各村民小組組長組成的新農合管理小組,在鄉鎮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新農合政策,組織動員農民參合;
(二)協助鄉鎮合管辦收繳本村參合農民的個人繳費和合作醫療證、新農合聯名卡的發放;
(三)負責本村五保戶、特困戶、獨生子女領證戶、二女結扎戶等醫療救助對象的評議、申報;
(四)負責定期張榜公布本村參合農民住院、門診費用補助和醫療救助情況;
(五)負責本村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本村門診特殊病種患者的申報評議及管理;
(七)對本村參合農民因病住院、住院分娩的開具專用便函。
第四章 籌資標準
第十一條 全縣共有472972人參加新農合,參合率為98.51%,人均籌資470元,其中農民個人繳費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按90元的標準繳納,在農民自愿參加的基礎上,由鄉鎮政府組織農民個人繳費,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并由鄉、村新農合管理機構負責登記造冊,以戶為單位填寫發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和新農合聯名卡。實行刷卡繳費的參合農民,由鄉鎮政府、村委會負責與參合農民簽訂繳費協議,參合農民可通過新農合聯名卡在農業銀行柜臺、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轉賬電話進行參合費用繳納,參合農戶繳費到賬后,由各鄉鎮負責統一向農行會寧縣支行提供扣款清單,縣農行進行一次性扣款,并及時將批量扣減的參合資金劃轉到會寧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按268∶102∶4∶6的比例逐級審核撥付每人每年380元的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五保供養對象、孤兒和農村低保一、二類人員等對象由鄉鎮政府將資料上報縣民政局進行審核,縣民政局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會寧縣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經審核合格后,按繳費標準一次性從上級下撥的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參合費用中撥付各鄉鎮,由各鄉鎮政府負責繳納上述人員的個人參合費,確保農村特困群眾全部參加新農合。對于因患大病住院經新農合補助后個人負擔醫藥費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十三條 新農合辦事機構的工作經費按參合人數每人每年1元列入縣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合基金中提取。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縣財政局在縣農行開設會寧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全縣新農合基金。縣合管辦在縣農行開設新農合基金支出專戶,用于新農合資金支出撥付。新農合基金由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補助資金和農民個人繳費兩部分組成,全部儲存到縣財政局在農行開設的會寧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利息納入統籌基金,縣財政局按支出預算,向縣合管辦每月劃轉新農合補助資金。縣合管辦負責審核并匯總住院和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費用,交縣財政局審核,將資金轉入定點醫療機構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 新農合基金撥付實行額度預付制度,全面落實參合農民醫藥費用即時墊付制度。住院實行預先撥付、據實結算、預付基金額度不大于月實際使用額度;門診實行總額預算、包干使用、分期支付、績效考核,進一步控制醫療費用,提高農民受益水平。縣合管辦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基金預付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 新農合基金管理必須做到銀行管錢不管賬,經辦機構管賬不管錢,實現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
第六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七條 新農合基金的使用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的原則,實行“門診統籌+住院統籌+大病商業保險統籌”的補助模式。具體分配如下:
(一)門診統籌基金:從財政補助基金中每人提取10元與個人繳納的90元一并納入門診統籌基金,共計每人100元。門診統籌基金分為:縣內直報補償基金、門診特殊病種補償基金。縣內直報補償基金占當年門診統籌基金的90%,門診特殊病種補償基金占當年門診統籌基金的10%。
(二)住院統籌基金(含當年風險基金、大病商業保險統籌基金):每人每年370元計入住院統籌基金,扣除30元/人每年的大病商業保險統籌基金后剩余部分用于參合農民的住院醫藥費用補助。
(三)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每年按籌資總額10%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