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范圍
省級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省直國家行政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省級審判機關、檢查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財政全額供給及部分供給經費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醫療保險基金
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支付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藥品目錄的規定。其中,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核算,互不擠占。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超支不補。
門診醫療費用
1、 參保人員2001年10月1日零時前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2、 參保人員2001年10月1日零時起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參保人員個人用現金支付,從11月份起按有關規定進行報銷(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住院醫療費用
住院手續
1、 參保人員2001年10月1日零時起,憑《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本人身份證和單位介紹信辦理住院登記,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核對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選擇本醫療機構的參保人員名單后安排住院。暫未領取醫療證的參保人員,可暫憑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辦理住院登記。
2、 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參保人員住院費用預用預繳金制度。預繳金數額應根據參保人員的病情確定。預繳金用于參保人員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3、 從2001年10月1日起,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參保人員入院、出院情況在下周一書面傳真或電話報告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自負醫療費用
1、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藥品目錄 規定以外的醫療費用。
2、 部分支付的診療項目乙類藥品個人自付20%部分。
3、 起付標準。一、二、三級醫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400元、550、700元。
4、 封頂線(26000元)以上醫療費用。
5、 起付標準以上、封頂線以上按規定的自付比例負擔部分。
參保人員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與參保人員結清個人自負費用,多退少補,并在《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記載。未與個人結清費用的,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結算申報。
住院醫療費用申報和結算辦法
1、 結算辦法。住院醫療費實行定額結算。定額標準按不同等級醫院的每一人(次)出院者平均住院醫療費用,扣除起付標準和按自付比例負擔部分,以及不合理的醫療費用確定。在實行定額結算的基礎上,對患特殊病種的疾?。毙阅I功能衰竭、惡性腫瘤、急性心梗、腦血管意外的急性期、罕見的重癥疾?。┗蛱厥庠\療項目(心臟直視手術、心臟介入治療、x刀、y刀、器官移植、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的費用給予一定的補助。
2、 結算程序。定點醫療機構應在每月10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的住院費用及清單(包括患者簽字的全部費用清單和自費費用清單)報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接到費用申報20日內拔付應在接到費用申報20日內撥付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90%,其余的10%作為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查結果最遲于次年2月1日前結清。
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住院費用及清單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報送住院人次的10%,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抽查比例放大后在給付資金時扣除。
參保人員2001年10月1日零時前已住院的醫療費用
1、 參保人員2001年10月1日零時前已住入定點醫療機構,并在10月10日以前出院的,其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應按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結清,所需資金從原渠道解決;確因病情需要繼續住院的,必須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重新辦理住院登記手續,10月10日之后發生的費用按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結清,所需資金從原渠道解決,10月10日之后發生的費用按《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及有關規定支付,病案可繼續使用。
2、 參保人員2001年10月1日前已住入非定點醫療機構的,如病情許可,應辦理出院或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如病情危重不能出院或轉院的,應報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備案,待病情穩定后再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其它問題
1、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在啟動實施階段加強工作力量,切實負起責任,特別是要在國慶期間安排專人處理好新出現的問題,保證新舊制度平穩過渡。
2、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做好協議簽訂的各項準備工作,對協議草案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盡快反饋我們。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